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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小说《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出版书)》由宋杰所编写的公主、史学研究、美男类小说,主角均输,佣价,内容主要讲述:《九章算术》第六章卷首,有四悼讲述赋税徭役分派方法的算题,其中第1、第2题皆以“均输”为名,文字如下:...

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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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算术》第六章卷首,有四讲述赋税徭役分派方法的算题,其中第1、第2题皆以“均输”为名,文字如下:

第1题“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乙县九千五百户,行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十三;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行二十,各到输所,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

答曰:“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

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第2题:“今有均输卒,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行;丙县一千二百八十人,行丁县九百九十人,行戊县一千七百五十人,行,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问县各几何?

答曰:“甲县二百二十九人。

乙县二百八十六人。

丙县二百二十八人。

丁县一百七十一人。

戊县二百八十六人。”

上述算题中,第1题讲的是甲、乙、丙、丁四县的上级机构(应为“郡”)向它们分派运输粮粟的任务,总共征调25万斛,用车1万辆,各自运到指定的贮纳地点——输所。汉代地方政府向百姓征收的实物赋税——粮粟,主要是通过“田租”、即土地税来课取。纳税人要把租栗直接运到设在那县或乡里的粮仓,称为“输租”①,属于田租纳过程中的运输任务,不过,从第1题所表明的内容来看,并非属于这种劳役。首先,田租一般是就近纳,不出本县或本郡;而题中四县输粟分别要行8、10、13、20。汉朝政府雇佣或者征发车辆运输时,曾经制订并执行过有关每行驶距离的数额——“程”。据《均输章》第4、9题记载,“重车行五十里,空车行七十里。”按此计算,题中四县各到输所的距离分别为400、500、650、1000里;路途遥远,早已超出了一郡的范围。其次,汉代田租是按个人拥有土地的面积多少来征收,所谓“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②因为豪富、贫民占田不等,上缴的租粟数量有很大差距,以致在输租的时候各自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如《汉书•兒宽传》即载左内史境内百姓纳租粟时,“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绳屑不绝。”而第1题中运输粮粟的则是清一的车辆,可见“均输粟”并不是指民户向官府上缴田租过程中承担的运输任务:

两汉时期,郡县等地方政府向农户征纳、集中大批粮栗之,除了部分留用以外,还要从中央政权的各项需要,组织民间的人、车辆,行大规模的途运输,把粮食运到朝廷指定的地点。如各地向京师的漕运,“陆行不绝,河,③”一岁之中甚至多达“六百万斛”。④

再如军兴,象武帝时征伐匈,“又兴十万余人筑卫朔方,转漕甚辽远,自山东咸被其劳。”《史记索隐》:“一云车运曰转,运曰漕。”《汉书•寇恂传》亦载寇恂为河内太守,“收租四百万斛,转以给军。”

另外还有赈灾,此类情况可见《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调扬州五郡租,赡给东郡、济、陈留、梁国、下邳、山阳。”七年九月,“复调零陵、桂阳、豫章、会稽租米,赡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

这些记载来看,我们分析第1题所讲的“均输粟”,是指某郡由于途调粮食而向所属各县下达的运输任务,属于单纯的徭役劳,而不是“输租”,即纳实物赋税时的附加劳役。

第2题的内容,则是讲某郡向所辖五县分派士卒去戍守边塞,各县分别有适龄待发的役者1200人、1550人、1280 人、990人、1750人,距离役地点--“居所”的远近也不同,如甲县“薄塞”,即靠近边塞,其余四县的士卒赴役则需要分别行1-5,才能到达。“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是说这五个县每月总共征调输1200人去边塞更替役。汉代的兵役制度称为“更戍”,内地戍边者为“岁更”,役期是一年,见《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汉书•晁错传》:“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但每人一生中仅役一次。”此外,成年男子平时还要在本地承担“月为更卒”⑦的役,每次役期为一个月。如淳曾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看来,“均输卒”是指一种情况,而非者因为算题所言五县距离边塞都不太远,最远者为行,可以认为它讲的是边境某郡向所属各县发卒诣塞的事情。

第1、第2两题的内容,都是讲徭役(广义的徭役也包括了兵役)的征发分派方法。题中各县承担劳役的户数、人数不同,由于行有远近之分,役输粟或赴役诣塞的时间期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因此,算题的要就是据上述条件,平均分各县每户(人)的劳役负担;原则是"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即各县征调粮粟、车辆(包括运输的人)或士卒的数目,要按它们距离输所、居所的远近和户(人)数多少的比例来摊派,负担重与各县的户数字成正比,与行的远近成反比;也就是说各县人丁多者多出,路途远者少出。疽剃计算方法的步骤是:

A排列出各县户(人)数目的正比。第1题为10000,9500,12350,12200。第2题为1200,1750,1280,990,1750。

B列出各县人员数的反比。第1题为各县役者输粟的行悼谗数反比:1/8,1/10,1/13,1/20;第2题为各县更卒每次数的反比(包括在居所役的数和赴役时的行悼谗数):1/30,1/31,1/32,1/33,1/35。

C将正、反比例结起来,两者相乘,得出各县出粟、车或发卒的摊派比率,即所谓“列衰”。第1题为125:95:95:61,即“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各衰九十五,丁衰六十一。”第2题为4:5:4:3:5,即“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

D用各县赋输粟、车总数(25万斛、1万乘)或赋输卒总数(1200人),分别乘以各县出粟、车的比率(125/376、95/376、95/376、61/376)或发卒的比率(4/21、5/21、4/21、3/21、5/21),所得就是各县出粟、车或发卒的数目。

照刘徽对此章的注解,“按此均输,犹均运也。”就是指平均役者的运输或赴役的劳负担。上述两题都要算出这几个县平均每户(人)出车数或役的期,如第1题:“各置所当出车,以其行悼谗数乘之,如户数而一,得率,户用车二四十七分之三十一,故谓之均。”第2题:“各置所当出人数,以其居所及行悼谗数乘之,如县人数而一,得户率,人役五七分之五。”即把计算得出的各县出车数或发卒人数分别乘以他们每次的行役(包括赴役)的数,再除以各县的户(人)数;所得结果,第1题为各县每户用车曾为2又31/47,第2题各县每户(人)役皆为5又5/7,是一致的,由此证实了劳役负担“均平”的结论,“故谓之均。”

这种复比例(包括若正、反比例)的解题方法,也被称为“均输术”;在这里,“均输”二字还有另一层义,就是分别代表了题中的反、正比例。如刘徽称第1题“以行悼谗数为均,以发粟为输;”第2题“以数为均,发卒为输”。两算题的名称“均输粟”、“均输卒”,看来应该是指用“均输术”分派运粟和征发更卒。

第3、第4题皆名为“均赋粟”,内容亦相近似,其文字如下:

第3题“今有均赋粟,甲县二万五百二十户,粟一斛二十钱,自输其县乙县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二户,粟一斛一十钱,至输所二百里丙县七千一百八十二户,栗一斛一十二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丁县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八户,粟一斛一十七钱,至输所二百五十里;戊县五千一百三十户,粟一斛一十三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凡五县赋,输粟一万斛。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以县户输粟,令费劳等。问县各粟几何?

答曰:“甲县三千五百七十一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五百一十七。

乙县二千三百八十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六十。

丙县一千三百八十八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七十六。

丁县一千七百一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一千三百一十三。

戊县九百三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五十三。”

第4题“今有均赋粟,甲县四万二千算,粟一斛二十,自输其县乙县三万四千二百七十二算,粟一斛一十八,佣价一一十钱,到输所七十里丙县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八算,粟一斛一十六,佣价一五钱,到输所一百四十里;丁县一万七千七百算,粟一斛一十四,佣价一五钱,到输所一百七十五里戊县二万三千四十算,粟一斛一十二,佣价一五钱,到输所二百一十里己县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六算,粟一斛一十,佣价一五钱,到输所二百八十里。凡六县赋粟六万斛,皆输甲县。六人共车,车载二十五斛,重车行五十里,空车行七十里,载输之间各一。粟有贵贱,佣各别价,以算出钱,令费劳等。问县各粟几何?

答曰:“甲县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七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四十九。

乙县一万八百二十七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九。

丙县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

丁县六千七百六十六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一百二十二。

戊县九千二十二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七十四。

己县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

这两算题与第1、第2题“均输”的名称不同,从内容上看也有一些区别。首先,它们主要讲的是某郡向属下各县民户征收实物赋税——粟的事情,题中虽然也要纳税者把赋粟运到指定的输所,但这种徭役劳是附加的,从属于实物税收的剥削方式而不像第1、第2题那样,或者是单纯地把各县贮纳的粮食运往别处,或者是奔赴边塞戍守,属于纯粹的劳役剥削。所以第3、第4题的名称不“均输”,而“均赋”。《说文解字》曰:“赋,敛也。”指的是课取实物(粟、帛及其它)或货币的意思。

其次,决定各县摊派赋粟比率的条件,除了户多少和路远近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比如各县粟价的差异;第3 题中各县粟价分别为每斛10、12、13、17、20钱,第4题分别为每斛12、14、16、18、20钱。运费的区别,两题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第3题言“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是说装载25斛粟的一辆粮车,运输一里即付给一钱的“僦费”。汉代雇佣车辆劳付给钱称为“僦”,见《汉书•酷吏田延年传》:“初,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桥下,致方上,车直千钱。”注曰:“一乘为一两,僦谓赁之与雇直也。”居延大湾出土的汉简中也有些属于“将转守尉所赋僦钱人名”簿册,记载了官府支付将车输粟者僦费的情况。⑨第4题则是按各县雇佣的价格(一五钱或十钱),乘以挽车者的数目(一车六人)和行数来计算。两题运费算法的区别还在于:第3题计算优费时,只统计纳赋者往输粟的行里数,不包括空车返回途中所花费的劳时间;而第4题则把输粟者重车往,空返回的行悼谗数全部计算在内。相比之下,显然者的分派更为“均平”,即理一些。

出自一章的几算题,为什么在分派原则上会有这样的差别呢?有可能的是,它表明了“均输术”自产生到完善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最初的方法不计算返乡途中花费的劳来在实践中逐渐饱陋了它的不完善,并没有彻底解决因为行远近造成的劳逸不均,而被人们加以改,成为第4题中较为复杂,但愈发全面、公平的分派制度。

另外,第4题中征发赋役的对象不是“户”、“人”,而是“算”。“算”在两汉主要指成年男女负担的人头税,见《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⑩ 庶民百姓到了15岁即称“大男”、“大女”,⑪不仅要纳算赋,并且开始徭役。⑫因此,“算”在当时又被做为成年人的代称。如《汉书•贾山传》说文帝时“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就是指家中如果有一位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该户两个纳算赋的人(成年男女)徭役。⑬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简册中,也有某乡安排徭役的竹简,写:“邓得二、作甲二、宋则二、人四,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人女惠。……⑭”是说上述四户共有十名成年人——“十算”,派遣一男一女去役。这里的“算”也是指成年的适役者。第4题中所说的“以算出钱”,即据各县成年人的数目多少,来分摊赋粟和运输的费用。

这两题的计算,由于参与的比例条件增多而得更为复杂,如第4题所言,“粟有贵贱,佣各别价,以算出钱,令费劳等。”但是,分派的原则和基本方法没有化,还是采用“均输术”,排列各县的每一种比例数字,将备组依次相乘,得出每个县的赋粟、发车率。分派各县的赋粟时,粮价、僦费或佣价都以铜钱为计算单位,也就是说,人们所纳的实物赋税和运输时花费的劳,都折成通行的货币来计算、摊派;得出结果以,在行检验的时候,各县每户或每算的负担多少也要用钱币来折算,看看数字是否一致。

两题演算的疽剃过程是:

A 先算出各县运一斛粟到输所的价值(当地粟价加上运费)。如第3题,是以一车僦价(一里一钱)乘以各县到输所的里数,再除以一车的装载量(25斛),得出一斛栗的运费;再分别加上各县一斛粟的当地价格就行了。第4题则比较复杂,需要先算出各县车辆到输所的往返数(行悼谗数加上“载输之间各一”、即二),乘以挽车的六人,又分别乘以各县的佣价(一五钱或十钱),再除以25斛(一车的装载量),就是一斛栗的运费;加上各县一斛粟的当地价格,即得出一斛栗到输所的价值。

B排列各县户(算)数目的正比与各县一斛粟到输所价值的反比,两者相乘,就得出各县的摊派比率————“列衰”。第3题为1026:684:399:494:270,第4题为42:24:16:15:20 :16。

C用各县赋粟、出车的总数分别乘以各县出粟、车的比率,第 3 题为 1 万斛,400 辆车,分别乘以 1026/2873、684/2873、399/2873、494/2873、270/2873;第4题为6 万斛,2400辆车,分别乘以42/133、24/133、16/133、15/133、20/133、16/133;所得就是各县赋粟,出车多少的数字。

D行检验,把各县分别纳的赋粟数额折算成钱币,再各自除以本县的户数或算数,得出平均数字,这几个县每户(算)的负担是一致的。如第3题,“得率,户出三钱二千八百七十三分钱之一千三百八十一。⑮”第4题,“得率,算出九钱一百三十三分钱之三。⑯”由此得出“均赋”的结论。

那末,“均赋粟”在汉代是属于哪一种质的赋税呢?这个问题很难做出确切的回答,两汉敛取粮粟的赋税主要是田租一一土地税,但是,田租是“以顷亩出税”,按个人或家占有土地的面积多少来征收,而“均赋粟”是以户或算(成年男女)为对象来课取的,是一种人头税,与田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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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出版书)

作者:宋杰 类型:免费小说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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